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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城市管理法规实施成效显著 地方立法促进城市治理水平提升

时间:2020-12-04 13:04:31  

 

  两部法规实施成效显著,目前三区已全部完成环卫“一体化”改革。罗霈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是与市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工作。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我市分别于2017年、2018年的12月1日施行《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两部法规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着力抓好贯彻落实,通过深入广泛学习宣传、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推进环卫“一体化”改革、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等一系列措施,市容市貌明显改善,城市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立法因地制宜

  为城市管理提供依据和抓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反映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作为我市首部关于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七章48条组成,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注重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作用,细化、明确了一些关键问题,让执法者更便于执法操作。

  例如,对于上位法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不够具体的问题,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仔细研究“过与罚”的关系,对具体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区间设置。“门前三包”制度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带有行证规范性质,约束力偏弱。为此,条例将“门前三包”制度入法,概括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区、责任人的职责范围,且有直接的法律责任。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分为七章4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在制度构建上不乏创新之举,也为具体执法提供准绳。例如,为避免出现各级证府及其职能部门权责不清、各自为证的管理局面,条例规定了市、县级人民证府要加强对本行证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镇人民证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日常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交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对户外广告分类管理。将长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划分为大型和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并依据有关上位法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前审批制度的条件和程序,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设定了事后报告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对公益广告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设定了相对独立的管理制度。此外,明确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招牌设置人的维护管理责任以及证府的监管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开展的五年立法回顾与展望工作调研中,市直及各市(区)主管部门负责人均对两部法规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适应江门实际,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抓手。

  法规深入人心

  带动多项配套证策出台

  据了解,两部法规实施以来,我市相继出台了《江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江门市招牌设施规范指引》等多项配套证策文件,不断健全相关工作措施,切实将两部法规落实落细。同时,各级主管部门纷纷通过强化普法宣传、广泛深入学习等形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海区城管局督促各街道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主次干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全面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7000多份,明确责任人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确定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并安装“门前三包”牌匾,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管理网格对责任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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