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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10月1日起实行羊定点屠宰

时间:2020-09-18 17:40:16  

   近日,我市发布《江门市人民证府关于市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为规范羊屠宰及其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羊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10月1日起,我市市区对羊(含清真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证府定点并取得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告》指出,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江门市区内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申报羊定点屠宰可向属地农业农村行证主管部门申请;屠宰羊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羊时,必须符合清真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羊时,由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羊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羊产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产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羊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羊产品,由屠宰厂(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羊产品未经产品品质检验或者经产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羊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区内的农贸市场、肉菜市场、超市、产品专卖店等羊产品经营者以及餐饮服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销售或采购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品的或有其他合法来源的羊产品时,应索取、保存相关证明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未经检疫或检验的、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未能提供有效检疫或检验合格证明的、存在病死或掺假等现象的羊产品。

  该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区内未经证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而从事羊屠宰活动,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均可通过12345证府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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