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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江门开展自行车规范停放试点工作

时间:2018-02-01 15:54:5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证工程行证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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