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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将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

时间:2017-12-23 15:14:48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缴费费率为0.48%;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缴费费率为0.64%;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缴费费率为0.8%。

    二、每年的12月底前,在江门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用人单位(包括年度新增参保用人单位),缴费系数按0.8计算,缴费费率为0.64%。

    江门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每年12月底前同步公示下一年度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公示期7天。公示确定后,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经公示后确定的费率收取年度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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