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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户口迁移后参保人城乡居保待遇如何领

时间:2017-09-21 10:33:25  

 1945年3月出生的市民王阿姨属蓬江区户口,在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按规定逐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近日,王阿姨打算迁移户籍到广州陪子女居住。户口迁移后,王阿姨应该享受哪一个地方的城乡居保待遇呢?

  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王阿姨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这种情况下,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保待遇发放。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可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因此,王阿姨在户籍迁移后,可继续享受江门市的城乡居保待遇。

  如果参保人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条件,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另外,在同一统筹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保关系。

  对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卡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此外,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城乡居保待遇的参保人。负责城乡居保的社保机构只保留其首次领取所在地区的城乡居保关系,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经参保人申请,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核实后,按规定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退还。参保人退还后,将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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