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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实施《方案》有效消除因病返贫现象

时间:2017-08-18 10:28:33  

 根据市委、市证府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重点帮扶对象稳定脱贫的部署要求,江门从今年1月起正式实施《江门市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该制度能有效消除列入江门2016—2018年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扶贫对象(以下简称“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因病返贫现象。目前,市社保局拟通过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结算对接,逐步实现多层次、全面、即时医疗保障。

  《方案》将江门2016—2018年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全部纳入“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范围。《方案》对“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实施100%医疗保障,将“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从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包括范围内医疗费用和个人自费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按规定分别报销,实现全方位保障。

  为方便群众办事,《方案》规定江门“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可凭《江门市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就医证》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关精准扶贫医疗保障费用结算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结算同步进行,即“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发生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后,剩余个人支付费用由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实施同步、同窗口、“一单式”全额结算。

  按“就地就近、方便有效”原则,鼓励“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根据病情需要,在江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选择在江门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就医前(急诊且抢救的在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就医转诊申请表》,并经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开平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由参保人或其亲属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选择江门市外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的,应在就医前(急诊且抢救的在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就医转诊申请表》,并经本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分别审核盖章后,由参保人或其亲属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办理或未获得转诊批准备案的,其个人支付费用精准扶贫医疗保障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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