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某塑胶制品公司的保安员梁某上班期间多次玩手机,消极怠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梁某认为公司以此为由就认定其消极怠工,并开除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既不合理也不公平,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18日,记者了解到,蓬江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在2009年11月入职塑胶制品公司,工作岗位是保安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梁某如违反公司章程《违章违规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而被开除出厂,不得要求任何赔偿。2014年6月3日及2015年6月12日,梁某曾因违反《指引》的规定,分别被记小过及记大过一次。梁某还多次在上班时间玩手机。2015年8月9日早上7点左右,梁某又在上班时间玩手机,被单位认定违反《指引》的规定,被记大过一次。由于梁某累计被记大过两次,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行证通报的形式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梁某不服,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就梁某是否存在消极怠工的行为、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展开了辩论。法院认为,梁某作为保安员,理应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做好来访人员及车辆的进出登记等等,其在上班时玩手机,注意力分散,势必会影响其本职工作,无法正常履行一个保安员应尽的职责,故公司认定梁某的行为属于消极怠工并无不当;公司制定的《指引》并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梁某此前因违规已先后被记小过和记大过各一次,2015年8月又因违反《指引》的规定,被记大过一次。法院认为,梁某多次的违规行为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公司依约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梁某赔偿,是有规章制度可循的,同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