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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 夫妻大额共同债务要一起签字

时间:2017-03-10 17:58:15  

  施杰委员建议,应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夫妻关系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在日常的家事活动中,夫妻互为代理人,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的家庭事务中,任何一方都有权代理另一方与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旦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就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施杰委员表示,自己的提案是从另一个角度,从事前预防的角度提的。他认为不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共同债务,法律已有一些制度安排,只要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就不是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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